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上字第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簡上字第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簡上字第223號上訴人 蔡瑪麗 被上訴人 曾雯 娸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6年5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16日
書記官吳昕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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