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0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098號原告 許昭吉
陳志明 王文通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蔣美龍 律師被告 王作斌
王作文 王坤玉 王李靜 王政明 王政強 王媚慧 王進興 呂王月黃王英林 王富美 王屘 王建勇 王建富 王建和 王蓮珠 王娟珠 王文威 王靖雅 王玉貴 王玉蓮 蕭寶華 鄭寶桂 鄭文鈴 吳義聰 吳義隆 吳月香 吳寶環 許秀寶 許秀菊 吳福貴 吳福來 劉鼎威 劉愛玲 翁建偉 戴碧玉 戴莉娟 戴曼妤 吳佳穗 吳林珠絹 吳鴻明 吳鴻裕 吳美雲 吳美櫻 吳美珍 吳美滿 吳美玲 吳翁教 吳三才 吳春金 吳春櫻 吳真珠 吳真足 吳月秋 吳婕宇 吳丞澤 吳冠霆 吳守榮 吳守忠 李建勝 李建益 李建發 葉 吳素琴 鄭名媛 鄭如琇 鄭如雅 鄭兆雯 呂永祥 呂永渝 呂素汶 呂文義 韓玉姬 呂偉明 呂士宏 呂詩淳 李 呂月英 李建智 許建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聲明請求分割新北市○○區○○段○○○號地號及同段255地號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系爭土地依土地公告現值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3,976,064元(計算式:【每平方公尺57,600元×117.56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57,600元×12
5.08平方公尺】=13,976,064元),原告應繼承比例如附表所示,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895,04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9,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6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6日
書記官曾怡婷附表┌───┬─────┬───────┬───────┐│原告│應繼承比例│系爭土地公告現│訴訟標的價額(││││值(新臺幣)│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許昭吉│1/28│13,976,064元│499,145元│├───┼─────┤├───────┤│陳志明│1/7││1,996,581元│├───┼─────┤├───────┤│王文通│1/35││399,316元│├───┴─────┴───────┼───────┤│合計│2,895,042元│├─────────────────┴───────┤│備註:││許昭吉應繼承比例計算式:1/7×1/4=1/28││王文通應繼承比例計算式:1/7×1/5=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