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0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4040號債權人彰化縣二水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鄭平賀 債務人 鄭文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4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一:利息及違約金104年度司促字第4040號│├──┬────────────┬───────────┬─────────────┤│編││利息│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號││(起算日至清償日止按附│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逾期│││本金金額│表二之利率計算,其中│利息部分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103年7月3日至103年8月│利率加一成計收違約金,逾期│││(新臺幣)│3日按利率年息百分之一│六個月者,其超逾六個月部分││││點五計算之。)│,依逾期利息部分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二成計收違約│││││金。│├──┼────────────┼───────────┼─────────────┤│001│180,000元│103年7月3日│103年8月4日│└──┴────────────┴───────────┴─────────────┘┌─────────────────────────────────────────┐│附表二:利率表104年度司促字第4040號│├──┬──────────┬──────────┬────────────────┤│編│基準利率│請求利率│備註││號││││├──┼──────────┼──────────┼────────────────┤│001│2.956%│3.2516│逾期六個月以內者。│├──┼──────────┼──────────┼────────────────┤│002│2.956%│3.5472│逾期六個月者,其超過六個月部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