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78號聲請人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所載。
二、經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偽造文書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
96年4月24日以前,且附表編號1之偽造文書罪非為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所列不得減刑之罪,而附表編號
2之詐欺罪雖為中華民國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所列之罪名,但非宣告死刑、無期徒刑或逾1年6月有期徒刑者,悉合於減刑條件,檢察官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於附表編號1所列本院確定判決所諭知沒收之部分,仍應照原判決執行,不在減刑範圍內,併此敘明。
三、次查:刑法第41條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之規定雖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然依減刑條例之減刑裁定,係按原判決之宣告刑而減之,並非重新判決,故是否准於易科罰金、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於減刑裁定並定應執行刑時,均應依原判決時所應適用是否准予易科罰金、其折算標準及定應執行刑之法律規定定之,不生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列偽造文書等罪,既均於95年7月1日前經本院判處徒刑確定,則本件減刑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及定應執行刑,均應適用修正前刑法之規定。
四、據上論斷,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志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書記官王月娥附表: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1│2│├───────┼─────────────┼─────────────┤│罪名│偽造文書│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6月│├───────┼─────────────┼─────────────┤│所犯法條│刑法第216條│刑法第339條│├───────┼─────────────┼─────────────┤│犯罪日期│91年10月下旬│92年9月10日│├───────┼─────────────┼─────────────┤│偵查(自訴)機│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關年度案號│字第2453號│度偵緝字第43號│├──┬────┼─────────────┼─────────────┤│最後│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基隆地院││事實├────┼─────────────┼─────────────┤│審│案號│95年度上訴字第1176號│95年度訴字第256號││├────┼─────────────┼─────────────┤││判決日期│95年6月7日│95年8月8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基隆地院││定├────┼─────────────┼─────────────┤│判│案號│95年度上訴字第1176號│95年度訴字第256號││決├────┼─────────────┼─────────────┤││確定日期│95年7月31日│95年9月4日│├──┴────┼─────────────┼─────────────┤│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徒刑、拘│有期徒刑1.5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役或罰金金額或│,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褫奪公權期間│元折算壹日)│折算壹日)│├───────┼─────────────┼─────────────┤│附註│基隆地檢95年度執字第2525號│基隆地檢95年度執字第1944號│└───────┴─────────────┴─────────────┘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
96年聲減字第398號受刑人甲○○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基隆市○○區○○街○○○巷4之4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現在臺灣基隆監獄基隆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如附表所列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經查其所犯上開各罪,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2項規定聲請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刑(第12條規定聲請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刑,並依同條例第9條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此致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6月27日
檢察官林秋田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偽造文書│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6月││(保安處分/禠奪公權)│││├──────────┼────────────┼────────────┤│犯罪日期│91.10月中旬│92.9.10││年月日│││├──────────┼────────────┼────────────┤│偵查(自訴)機關│士林地檢92年度偵字第2453│士林地檢95年度偵緝字第││年度及案號│號│43號│├───┬──────┼────────────┼────────────┤││法院│高等法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95年上訴字第1176號│95年訴字第25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5.6.7│95.8.8│├───┼──────┼────────────┼────────────┤││法院│高等法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95年上訴字第32號│90年訴字第256號││判決├──────┼────────────┼────────────┤││判決確定│95.07.31│95.09.04│││日期│││├───┴──────┼────────────┼────────────┤│所犯法條│刑法第216條│刑法399條│││││├──────────┼────────────┼────────────┤│合於96年罪犯│是│是││減刑條例│││├──────────┼────────────┼────────────┤│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1.5月│3月││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士林地檢96年度95執字第│基隆地檢95年度執字第1944│││2525號│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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