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0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國民(現在臺灣新竹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所列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毒品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然本件犯罪時間係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雖均為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下稱減刑條例)第3條第1項所列之罪,但非宣告死刑、無期徒刑或逾1年6月有期徒刑,悉合於減刑條件,檢察官據以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刑,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次查刑法第41條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之規定雖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然依減刑條例之減刑裁定,係按原判決之宣告刑而減之,並非重新判決,故是否准於易科罰金、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於減刑裁定並定應執行刑時,均應依原判決時所應適用是否准予易科罰金、其折算標準及定應執行刑之法律規定定之,不生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本件受刑人 許俊淵 所犯之詐欺等罪,既均於95年7月1日前經本院、臺灣高等法院判處徒刑確定,則本件減刑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及定應執行刑,均應適用修正前刑法之規定。再查依修正前之刑法第41條第2項規定,是本件減刑定應執行之刑雖逾6月,仍得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2項之規定易科罰金。
三、綜上論斷,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9條、第10條2項、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1條第5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何怡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書記官鄭梅君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附表┌───────┬─────────────┬─────────────┐│編號│1│2│├───────┼─────────────┼─────────────┤│罪名│詐欺│侵占│├───────┼─────────────┼─────────────┤│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6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39條第1項│刑法第336條第2項│││││├───────┼─────────────┼─────────────┤│犯罪日期│93年10月28日│93年9月15日│├───────┼─────────────┼─────────────┤│偵查(自訴)機│94年偵字1336號│93年偵字4633號││關年度及案號│││├───┬───┼─────────────┼─────────────┤│最│法院│基隆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後├───┼─────────────┼─────────────┤│事│案號│94年度訴字476號│94年上易字第1787號││實├───┼─────────────┼─────────────┤│審│判決│94年6月30日│94年11月16日│││日期│││├───┼───┼─────────────┼─────────────┤││法院│基隆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95年度訴字476號│95年上易字1787號││判├───┼─────────────┼─────────────┤│決│判決│95年8月1日│94年11月16日│││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月││權期間或罰金額│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元即│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元即│││新台幣900元折算1日│新台幣900元折算1日│├───────┼─────────────┼─────────────┤│附註│基隆地檢94年度執字895號│基隆地檢94年度執字2624號│└───────┴─────────────┴─────────────┘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
96年聲減字第294號受刑人甲○○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基隆市○○區○○○路○○○巷○○○號國民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現在臺灣新竹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如附表所列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經查其所犯上開各罪,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2項規定聲請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刑(第
12條規定聲請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刑,並依同條例第9條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此致基隆基隆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6月25日
檢察官乙○○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詐欺│侵占│├──────────┼────────────┼────────────┤│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6月││(保安處分/禠奪公權)│││├──────────┼────────────┼────────────┤│犯罪日期│93.10.28│93.09.15││年月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4年度偵字第1336│基隆地檢93年度偵字第4633││年度案號│號│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高院││最後├──────┼────────────┼────────────┤││案號│94年度訴字第476號│94年度上易字第178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4.06.30│94.11.16│├───┼──────┼────────────┼────────────┤││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高院││確定├──────┼────────────┼────────────┤││案號│94年度訴字第476號│94年度上易字第1787號││判決├──────┼────────────┼────────────┤││判決確定│94.08.01│94.11.16│││日期│││├───┴──────┼────────────┼────────────┤│所犯法條│刑法詐欺罪第339條第1項│刑法侵占罪第336條第2項│├──────────┼────────────┼────────────┤│合於96年罪犯│是│是││減刑條例│││├──────────┼────────────┼────────────┤│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月││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基隆地檢94年度執他字第│基隆地檢94年度執字第2624│││895號│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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