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4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四О七號
聲請人即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家中尚有稚子乏人照料,爰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查聲請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一項之搶奪罪,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裁定羈押,茲本院審酌相關卷證資料、前科資料(乙○○○○方法院檢察署偵辦中案件)及後續併案部分之資料,認被告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仍然存在,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夏一峯
法官簡源希法官鄧敏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