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40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四О一一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二年度聲沒字第八四一號、九十二年度毒偵字第三0四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警秤毛重零點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海洛因一包(警秤毛重0.五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之物品,為違禁物,因被告即本件持有人甲○○業經該署以九十二年度毒偵字第三0四六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包(警秤毛重0.五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規定之毒品,依同條例第四條、第八條、第十一條之規定,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持有,係屬違禁物;是依前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廖慧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