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建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建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費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建字第三一號
原告 洪清安 即洪清安建築師事務所被告國立中興大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張豐守 律師複代理人 張右人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費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二日下午二時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陳添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日~B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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