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24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4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四О七號
聲請人即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併就延長羈押之必要性裁定如左:
主文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駁回。
甲○○自民國玖拾參年壹月貳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家中尚有稚子乏人照料,爰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查聲請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一項之搶奪罪,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裁定羈押,茲本院審酌相關卷證資料及後續併案與乙○○○○方法院檢察署檢送供參之警局移送書等資料,認被告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仍然存在,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三、又被告經本院為延長羈押訊問後,認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夏一
法官簡源希法官鄧敏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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