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588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5886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務人李 雅妮 債務人 李雅 政債務人 李雅焬
一、債務人 李雅政 、李雅焬應於繼承之被繼承人 李香木 遺產之範圍內與債務人 李雅妮 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萬柒仟肆佰玖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李雅妮前就讀國立屏東科技大學時,邀同案外人李香木(歿)為連帶保證人與聲請人向原告訂借就學貸款放款4筆,金額總計107,630元整,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攤還本息。倘債務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原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份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李雅妮自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107,499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未還,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息時,其債務即視為全部到期。另案外人李香木(歿)於民國97年10月3日死亡,被告李雅政、李雅焬依民法1138條規定為繼承人,且未依民法1174條之規定為拋棄繼承之意思表示,故依民法第1148、1153條規定,被告李雅政、李雅焬應於其繼承被繼承人李香木(歿)之遺產範圍內,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4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思瑜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15886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李雅焬、李│自民國099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107499│雅妮、李雅│9月01日起││五五│││元│政││││└──┴───┴─────┴──────┴──────┴───────┘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李雅焬、李│自民國099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07499│雅妮、李雅│0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政│││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