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竹勞簡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竹勞簡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竹勞簡字第1號原告 吳健昆
室上列原告與被告頎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駁回訴訟救助裁定確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0年1月6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蔡孟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1月6日
書記官蕭宛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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