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48號原告 洪遵富 被告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78,5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鍾啟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月6日
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