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字第186號聲請人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淩忠嫄 相對人力甲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為聲請選派相對人力甲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有下列事項應予補正,茲限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參照),應予補繳。
二、相對人力甲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代表人 錢育城 於民國94年12月13日死亡,且其餘董事及監察人亦均於96年2月5日當然解任,茲命聲請人補正可供選派為相對人力甲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之名冊,並陳明其與相對人之關係及連絡地址。中華民國99年12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趙子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22日
書記官謝榕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