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簡字第1718號
原 告 楊榮宗
被 告 盧秀琴
雅智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月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4,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志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