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2181號
原 告 郭福榮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維新保全股份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5954號),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7,500
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
標準第2條規定,原應繳裁判費2,650元,惟本件原告係因給
付工資而涉訟,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暫免徵
收其裁判費2分之1即1,325元,又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本件尚應補繳825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提出書狀,載明本件之請求權依據(即適用之法律關
係、條文)、並提出原告之勞工保險投保資料等各1份,上
開書狀及事證應另提繕本1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渙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