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4年度板簡字第17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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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簡字第1708號
原 告 謝淑端
訴訟代理人 陳璽伃
被 告 李茆綺
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
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具狀陳報門牌號碼為新北
市○○街○○○巷○號2樓房屋(不含土地)於104年8月間之交
易價值,以便核定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若無交易價額,請自行
委請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進行鑑定,將鑑定報告陳報本庭,並按
此價額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補繳裁判費
,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志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