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二三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詹益煥 律師被告甲○○住台北縣板橋市○○路○段○○○巷○弄○○號訴訟代理人 吳啟孝 律師複代理人 謝政曄 律師
范惇 律師右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年二月十六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兩造及訴訟代理人應自行到庭。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三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楊志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三日~B書記官李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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