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45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45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四五五七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三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林春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書記官邱美龍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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