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撤緩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撤緩字第6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男33歲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於緩刑期內更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聲請撤銷緩刑(九十三年執聲字第八一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因犯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一五六四號(九十三年偵字第五二五四號)判處拘役三十日,緩刑二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確定在案。乃於緩刑期前即九十三年五月三日更犯偽造文書罪,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於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一日以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三二四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於九十四年四月十八日確定。核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規定聲請撤銷緩刑。
二、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7月2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映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吉裕中華民國94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