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交易字第8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交易字第8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3年度交易字第85號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男49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偵字第八三五四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詳見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乙○○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之普通過失傷害罪嫌,依照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現據告訴人當庭撤回其告訴,參照前述說明,乃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7月26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陳振謙
法官卓穎毓法官鄭燕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金堂中華民國94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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