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973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9738號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債務人 陳盛祥 債務人 陳榮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壹萬捌仟肆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其超過六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壹佰捌拾叁萬伍仟伍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超過六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叁拾柒萬肆仟肆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超過六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至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3月19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