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小字第2723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訴訟代理人 羅天君
上原告與被告 王文義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起訴狀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規
定記載被告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致不知是否確有其人,亦無法
送達文書。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萬零玖佰陸拾伍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並具狀記載被告之姓名及住所,同時檢
附其最新戶籍謄本陳報本院,逾期未繳納或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