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羅簡字第18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晶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報酬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4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5,382
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3,4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藍友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