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00年度羅簡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羅簡字第18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晶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報酬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4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5,382
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3,4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藍友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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