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簡字第348號
上 訴 人 楊雅婷
被上訴人 蔡正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股權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101年4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其
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
,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
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官 商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簡鈴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