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勞簡字第60號
原 告 王泉益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威國際食品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243,76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650元,原告僅繳納新臺
幣500元,尚需補繳新臺幣2,15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台北市
○○路○○○號)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管靜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