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
度偵字第86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因過失傷害人,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外,補充如下:(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被
告犯罪時間「96年4月5日9時許」應更正為「96年4月15
日9時許」。(二)被告汽車駕駛人,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
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而致人受傷,依法應負過失傷害罪
之責任,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規定,加
重其法定本刑至二分之一。(三)被告犯罪時間,在民國96
年4月24日之前,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項第3款規定,減其刑二分之一。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
項、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第
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之1條第1
項、第2項前段、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
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鍾信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馮衍燕
適用法條
刑法:
第284條第1項: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
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