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109號上訴人 陳建財 被上訴人 楊慶輝
楊金萬 楊木春 陳正雄 黃炉松 張秀玉 陳榮傳 上列當事人間因110年度訴字第1109號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412,00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參萬柒仟肆佰參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2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莊哲誠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20日
書記官許宸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