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68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68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誣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1年度附民字第682號原告 張淑吟 被告 陳玉娟 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本件未經言詞辯論,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原告張淑吟對被告陳玉娟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惟原告所指被告涉嫌誣告犯罪之刑事訴訟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而未繫屬於本院,此有本院刑事科分案室在卷附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5月9日新北 檢錫洪 111他2541字第1119047364號函上蓋印「刑事科查無」戳章、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9年度偵字第43490號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存卷可稽。本件原告於被告所涉刑事案件未經起訴並繫屬於本院前,即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揆諸首揭刑事訴訟法第488條之規定,其起訴自屬不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5月23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楊仲農
法官林翠珊法官陳盈如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仕杰中華民國111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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