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6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6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627號原告 林幸稜 被告 黃俊杰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10年度易字第78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23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黃志中
法官時瑋辰
法官薛巧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伊媺中華民國111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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