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5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519號上訴人即被告 謝宗憲 被上訴人即原告 羅清諒
羅靜芬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519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即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2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高文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5月24日
書記官廖美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