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2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拾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法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國96年度上訴字第2592號、本院97年度簡字第418號、97年度訴字第1469號、97年度簡字第857號),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6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陳得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鐘麗芳中華民國98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