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37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37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易字第37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二二九八九號),本院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乙○○經檢察官以涉犯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毀損罪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三百五十七條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因告訴人甲○○與被告業已和解,並據告訴人於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五日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和解書各一份附卷可稽,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二百八十四條之
一、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莊秋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楊賀傑中華民國98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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