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交字第124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交字第12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交字第124號原告 柯秋相 上列原告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不服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於民國102年6月24日所為之竹監自字第50-E0000000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三百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又依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57條之規定,起訴狀應記載當事人【即記載原告、被告及其代表人之姓名(與機關之關係)】,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之代表人為 張朝陽 (所長),原告誤載為 柯武 ,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新臺幣三百元,並更正被告代表人姓名為張朝陽,逾期不補繳及更正,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23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張百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23日
書記官黃詩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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