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1號原告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法定代理人 黃三桂 訴訟代理人 林家祺 律師被告 葉承煬
吳秋瑩 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102年1月8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於民國102年1月8日裁定本件於被告等所涉本院
100年度醫訴字第1號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爰依職權撤銷該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中華民國102年8月23日
民事庭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2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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