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4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4154號聲請人 鄭秀敏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林念瑾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確認利息起算日為何?如有誤載,併請更正。中華民國102年8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4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4154號聲請人 鄭秀敏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林念瑾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確認利息起算日為何?如有誤載,併請更正。中華民國102年8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