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建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建字第80號上訴人鼎坤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范群被上訴人三本工程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啟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6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2年6月25日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102年8月2日裁定限期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2,555元,此項裁定業於102年8月6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憑,惟上訴人迄今仍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4份在卷足參,是其本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繼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8月15日
書記官林珊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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