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1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1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17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仲倫選任辯護人陳金村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93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仲倫自民國壹佰零貳年玖月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被告李仲倫因販賣第二級毒品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2年6月5日執行羈押。經本院訊問後,認前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應予羈押原因依然存在,再衡以重罪常伴有逃亡或滅證之高度可能,係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且被告李仲倫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其最輕本刑即為有期徒刑7年,可認其有逃亡之相當或然率存在,本院認仍有繼續羈押被告李仲倫之必要,應自102年9月5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23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陳玉聰
法官張文俊法官鄭舜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家豪中華民國102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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