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4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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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4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479號原告 曾耀庭
曾志文 被告 黃如妃
黃院書 黃錦松 黃雪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被告占用原告所有之苗栗縣○○鎮○○段○○○○號土地面積約為多少平方公尺?
二、苗栗縣○○鎮○○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謄本。中華民國102年8月23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哲豪中華民國102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