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親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停止親權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95年度親字第84號原告甲○○以上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停止親權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查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不足新臺幣20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9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謝瑞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9月19日
書記官周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