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5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5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5年度執聲字第13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強盜案件經判刑確定,送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經 陳奉准 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核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聲請裁定。
二、查受刑人前因強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二月確定後移送執行,並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一日以法矯字第○九五○○三二九七○號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期為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七日等情。業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1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楊佳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汪姿秀中華民國95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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