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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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重訴字第8號
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男3
丙○○男2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於民國94年3月17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3月1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明山
法官李毓華法官謝佩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藍友隆中華民國94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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