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易緝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緝字第57號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5年9月29日上午10時10分進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9月1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彭喜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傳鈞中華民國95年9月20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易緝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緝字第57號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5年9月29日上午10時10分進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9月1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彭喜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傳鈞中華民國95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