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簡字第23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簡字第232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本院於民國95年8月3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號欄內關於「94年度簡字第2321號」應更正為「95年度簡字第2321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號欄關於「94年度簡字第2321號」,顯係「95年度簡字第2321號」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為「95年度簡字第2321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9月1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洪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政煌中華民國95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