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1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1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14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卓慶輝具保人鄭敏華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2年度執聲沒字第6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敏華所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卓慶輝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已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下同)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2萬元,嗣由具保人鄭敏華繳納現金後(收據號碼:101年刑保字第302號),將被告予以釋放。茲因被告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簡稱新北地檢署)102年度執字第3923號案件執行時逃匿,爰聲請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按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卓慶輝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合法傳喚、拘提均無著,致無法使之到案執行,且具保人鄭敏華經合法送達應通知被告於民國102年5月7日上午10時許到案執行之通知書後,並未遵期通知或偕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等情,分別有被告卓慶輝、具保人鄭敏華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收據號碼:101年刑保字第302號)、通知書、檢察官拘票、拘提報告書影本、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7月5日花檢金乙102執助184字第11646號函附檢察官拘票及拘提報告書、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影本等附卷可稽,而被告迄今仍未到案執行一節,亦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有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附卷足憑,是被告顯已逃匿,則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7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楊仲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永訓中華民國102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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