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4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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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1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4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宜暉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戒毒偵字第1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執聲沒字第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賴宜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戒毒偵字第1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該案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後檢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列管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於民國112年1月16日以112年度戒毒偵字第1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乙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前開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相關卷證無誤。而該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以化學呈色法、氣相層析質譜法鑑定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等節,有該院110年10月26日草療鑑字第1101000279號鑑驗書附卷可參(核交卷第9頁),堪認上開扣案物經鑑驗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因與其內之毒品難以完全析離,復無析離之實益及必要,應一併視為第一級毒品,依前揭規定諭知沒收銷燬。至鑑定機關因鑑驗取用部分,既已用罄,則毋庸宣告沒收銷燬。綜此,揆諸前揭說明,聲請意旨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簡志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靖淳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附表:
編號品名數量一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含包裝袋1只)1包(驗前淨重0.0514公克,驗餘淨重0.0143公克)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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