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金訴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金訴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銀行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金訴字第8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偉衍選任辯護人黃秀禎律師
潘玉蘭律師 宋明潭 律師上列被告因銀行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惟按關於犯罪後之態度、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乃至犯罪行為人事後彌補、賠償損害之數額及程度,均為法院量刑時之重要考量。查本案被告與各投資人截至目前為止,雖仍無法達成和解,但被告已提出一定和解方案,並表示家中房產已開始進行拍賣程序,未來應能得款償還投資人等情(告訴人刑事陳述意見(二)狀,甲卷一第271頁;被告刑事陳報狀,甲卷一第273頁以下),是關於被告能否償還投資人及其數額多少,與被告日後如受有罪判決之量刑問題甚為攸關,尚應再行調查,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13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江俊彥
法官李鴻維法官紀凱峰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温偲含中華民國108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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