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5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584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陸仕展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案件,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26日所為裁定,有應更正部分,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出生日期原記載「民國00年0月0日生」應更正為「民國00年0月0日生」。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受刑人出生日期之記載有誤,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裁定之本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8年8月13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宋雲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麗英中華民國108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