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6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608號原告新北市私立及人高級中學法定代理人 張素娟 訴訟代理人 梁超迪 律師
李明智 律師 何方婷 律師被告 盛天麟 訴訟代理人 王志超 律師
黃偉甄 律師被告 楊義堅 兼上1人法定代理人 王淑宜
楊曼綺 被告王淑宜
楊曼青 前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恒寬 律師
柯雪莉 律師複代理人 陳奕融 律師被告 盛平麟
熊慶華 前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高奕驤 律師
劉佳香 律師被告 毛葛苓
夏淑芬 訴訟代理人 吳佳蓉 律師複代理人 鍾亦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一○七年度上重訴字第三○號刑事訴訟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亦為同法第183條所明定。
二、經查,原告以本院刑事庭105年度重訴字第18號案件認定之事實,依據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等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惟因前開刑事案件業經被告提起上訴,正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07年度上重訴字第30號刑事案件審理在案,因被告所涉犯罪行為之認定,確有影響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從而,本院認於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重訴字第30號刑事程序終結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凱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8月5日
書記官涂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