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75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75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7519號債權人北帝國觀天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謝秀如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李雪娥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李雪娥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請釋明李雪娥現有無實際居住於聲請狀所附存證信函所載之地址即「桃園市○○區○○○路○段○○○巷○號14樓之2」。
四、請提出管理委員會向主管機關報備(含管理委員會名稱、現任主任委員姓名)之證明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8年8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