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交附民字第8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交附民字第8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原告甲○○
原告丙○○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交附民字第8號就本院98年交易字第9號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3月3日上午10時33分日,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公開審判時,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下:
一、出席人員:法官蘇錦秀書記官劉晨輝通譯林政男調解委員陳本川
二、到庭和解關係人:原告甲○○原告 鍾水秀 被告乙○○
三、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參佰伍拾萬元(含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金),給付方式如下:⑴其中新台幣參佰萬元於民國98年4月3日前給付完畢;⑵其中新台幣伍拾萬元自民國98年5月15日起至民國102年6月15日止,於每月15日前給付新台幣壹萬元。上開⑴、⑵之分期,如遲誤一期履行,其後之期間視為亦已到期。
(二)原告其餘之請求拋棄。
四、右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中華民國98年3月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書記官劉晨輝法官蘇錦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劉晨輝中華民國98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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